跨境電商零售及“平行進口”商品的商標侵權風险分析
比年来,跟着我國電子商務蓬勃成长和海內公眾對付優良入口商品的需求不竭增长,各大電商平台如“亚马逊”、“京東”、“網易考拉”等都起頭了各類情势的跨境電贸易務,不少外洋的知名品牌纷繁入驻,不少畴前只在高端阛阓專柜或免税店才能采辦到的境外品牌變得触手可及。但是新業态在付與消费者更多的選擇、带来物美價廉的商品的便當的同時,也触發了诸如海關、市場羁系、税務、常識產權等多方面的法令問題。不少知名品牌纷繁针對電商平台举事,责怪其牌号侵權,乃至直接向市場羁系部分投诉举報其贩賣“冒充”商品,或提起相干的维權诉讼,使跨境電商的牌号侵權問題显得日趋凸起,而“平行入口”的觀點也在一些媒體和公共中普及。“平行入口”是甚麼?跨境電商贩賣這些商品是不是组成“平行入口”?這些举動究竟是否组成牌号侵權呢?本文連系今朝的法令律例、國際老例及相干案例對此举行探究,以期對读者有所開导。1、跨境電商零售入口是不是组成平行入口
1. 跨境電商零售入口及相干主體的界说
2018年公布的《電子商務法》虽有“跨境電子商務”相干條目 ,可是并未對其有明白的界定。2018年11月28日,商務部、國度成长和鼎新委员會、財務部、海關总署、税務总局和市場羁系总局六部委公布了商財發〔2018〕486号文件(简称“486文”),即《關於完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入口羁系有關事情的通知》,對“跨境電商零售入口”的界说為:中國境內消费者經由過程跨境電商第三方平台谋劃者自境外采辦商品,并經由過程“網購保税入口”(海關羁系方法代码1210)或“直購入口”(海關羁系方法代码9610)運递進境的消费举動。
此外,“486文”劃定 :跨境電商零售入口重要包含如下介入主體:
(一)跨境電商零售入口谋劃者(如下简称跨境電商企業):自境外向境內消费者贩賣跨境電商零售入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業,為商品的貨權所有人。
(二)跨境電商第三方平台谋劃者(如下简称跨境電商平台):在境內打點工商挂号,為買賣两邊(消费者和跨境電商企業)供给網页空間、虚拟谋劃場合、買賣法则、買賣拉拢、信息公布等辦事,设立供買賣两邊自力展開買賣勾當的信息收集體系的谋劃者。
本文會商的“跨境電商零售入口”基於以上“486文”的界说,即仅仅探究跨境電商企業經由過程跨境電商零售入口方法從外國向泡腳中藥包,中國贩賣商品在中國的牌号侵權危害。相干主體也合用以上界说。
2. 甚麼是平行入口
平行入口(Parallel Import)固然是國際商業及常識產權法令行業的經常使用術语,但今朝并無明白的法令界定。
按照國際牌号协會(INTA)的官網上 (見引文1)的界说,與牌号相干的“平行入口(有時也称灰色市場產物)是指未經牌号權力人允许,對品牌商品举行入口及贩賣的举動。该商品由權力人出產或由權力人授權出產,是以其產物并不是冒充。可是這些商品是為了在一個法域內(举行贩賣)而定制或包装,却被入口到了此外一個權力人不肯意该商品入口到的法域內”。
笔者認為,该觀點详细有如下几层寄义:
1)平行入口商品在出口國事由牌号權力人出產或颠末牌号權力人授權出產的品牌產物;
2)平行入口商品在入口國的牌号權由统一權力人所有;
3)平行入口商品是為在出口國贩賣而定制并包装出產,而非為在入口國贩賣而出產的產物,且该商品的入口未得到牌号權人的赞成。
4)平行入口商品經正當路子入口而非私運入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2178号大王制纸股份有限公司、大王(南通)糊口用品有限公司與杭州俊奥商業有限公泡腳祛濕瘦身,司陵犯牌号權胶葛二审民事裁决书 (見引文3)中對平行入口的界说是 “平行入口通常為指未經相干常識產權權力人授權的入口商,将由權力人本身或經其赞成在其他國度或地域投放市場的產物,向常識產權人或独有被许可兒地點國或地域的入口。”
以上界说根基上與上面笔者的理解一致。
3. 跨境電商零售入口是不是组成平行入口
笔者認為,從以上國際通行的觀點及法院判例的界说可知,要肯定跨境電商零售入口是不是组成平行入口,可以斟酌如下身分:
1)起首,跨境電商企業零售的商品是不是来自牌号權力人或經牌号權人授權: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组成平行入口的條件之一是,品牌商品来自於牌号權力人或颠末其允许,即由牌号權力人出產、或由權力人授權的出產商出產。是以,跨境電商企業在外洋購貨环節中可以起首核實商品上载有的牌号及權力人,和该商品是不是由其牌号權力人或其允许的厂商出產。若是不克不及證實其来自牌号權力人或其允许的厂商,则可能不被認定為平行入口,從而组成侵權。
2)跨境電商企業零售商品牌号在中國的牌号權是不是由统一權力人所有: 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组成平行入口的條件之二是,商品的牌号權在出口國和入口國由统一權力人所有。是以,跨境電商企業可進一步核實其贩賣的商品的牌号在中國的牌号權人及该牌号權人是不是與出口國的牌号權人一致。若是牌号在中國的權力人與出口國權力人纷歧致,则不属於平行入口,而可能组成牌号侵權。
3)跨境電商企業向中國入口该商品未得到牌号權力人授權: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组成平行入口的條件之三是,平行入口商品是為在出口國贩賣而定制并包装出產,而非為在入口國贩賣而出產的產物,且该商品向入口國的入口及贩賣未得到牌号權力人授權。是以,就跨境電商企業而言,是指未得到牌号權力人的授權向中國入口及贩賣其采購自境外的品牌產物。對付跨境電商企業而言,這類环境很是廣泛。由於凡是得到牌号權力人允许向中國入口及在中國举行贩賣品牌產物一般要付出牌号允许费、關税等多種税费,并遵照權力人與海內授權贩賣商的多種劃定和限定。究竟上跨境電商鼓起的缘由之一實在偏偏在於其贩賣的商品基於海內與外洋的訂價、允许费、税费等的分歧而構成的代價上風。是以,大部門跨境電商企業零售入口商品到中國及贩賣都未得到牌号權力人允许。
。
4)以正當方法入口: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组成平行入口的條件之四是,經由過程正當程序入口。鉴於486文已界说了跨境電商企業贩賣的商品是經由過程“網購保税入口”(海關羁系方法代码1210)或“直購入口”(海關羁系方法代码9610)運递進境。是以,跨境電商企業若是依照以上劃定的方法入口并實行相干手续的,属於以正當方法入口,合适平行入口的前提。
综上,跨境電商平台零售若是知足以上四個前提,即品牌商品在出口國来自牌号權力人或颠末其授權;该商品在中國海內的權力人與出口國的權力人一致;向中國入口及贩賣商品的举動未得到權力人的授權;經由過程正當路子入口,则组成平行入口。
2、平行入口是不是组成牌号侵權
經由過程以上阐發可以看出,跨境電商零售入口举動有可能组成平行入口。那末平行入口是不是组成牌号侵權呢?
今朝我國的《牌号法》對付平行入口并無明白劃定。笔者按照调研法院的一些劃定及判例,总结當前司法审查實践中對付平行入口的主流概念以下:
1.按照牌号權的權操纵尽原则,平行入口的正當性获得原则上承認,在知足相干前提的环境下一般不認定為牌号侵權
權操纵尽原则是牌号法的基来源根基则之一,即在牌号權人或其允许出產的品牌產物,在第一次贩賣商品後,牌号權人的權操纵尽,不克不及阻拦该商品的第二次贩賣。在一個國别或一個范畴內合用的權操纵尽原则,称為國度權操纵尽原则。而在國際范畴內利用的權操纵尽原则,成為國際權操纵尽原则。
北京高院2015年所做出的《當前常識產權审讯中必要注重的若干法令問題(牌号篇)》中“關於平行入口是不是组成陵犯牌号權”部門指出:“牌号法虽没有将批示性利用明白列為不侵權的抗辩事由,可是斟酌到牌号法所庇护的是標記與商品来历的對應性,而牌号禁用權也是為此而设置的,绝非是為牌号權人垄断商品的畅通环節所創设,即牌号權操纵尽法则理當是市場自由竞争所必须存在的根基法则之一在此根本上,若被控侵權商品确切来历於牌号權人或其授權主體,此時牌号權人已從第一次贩賣中實现了牌号的贸易價值,而不克不及再阻拦别人举行二次贩賣或公道的贸易营销,不然将阻碍市場的正常自由竞争秩序創建的過程,是以平行入口應被司法所接管,不認定组成陵犯牌号權。”
因而可知,在我國司法實践中已根基承認牌号權力的國際用尽原则,即原则上認可了平行入口的正當性。是以,纯真的平行入口并贩賣商品,在不扭轉其原包装、不侵害牌号的各項功效、公道利用的條件下,一般不認定為侵權。
2.平行入口不该侵害牌号的各項功效,即牌号的商品来历辨認功效、品格包管功效及牌号所承载的信用的功效。
按照牌号法的一般原则,牌号應具备辨認商品及辦事的来历,包管商品及辦事的品格并承载商誉等功效。是以,法院認定平行入口的正當性的條件凡是也是平行入口不克不及侵害牌号的這些根基功效。
下面咱們經由過程一個案例领會法院的概念及重要果断尺度:
Ø 案例一: 大王制纸股份有限公司、大王(南通)糊口用品有限公司與杭州俊奥商業有限公司陵犯牌号權胶葛(详细裁决书見引文二、三、4)
杭州俊奥商業有限公司(如下简称俊奥公司)将大王制纸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及日本均享有牌号權,且由大王制纸股份有限公司出產的带有“GOO.N牌” 牌号的婴兒纸尿裤產物經平行入口後在中國海內贩賣。大王制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大王(南通)糊口用品有限公司認為俊奥公司的举動组成牌号侵權,并向法院提起牌号侵權诉讼。该案颠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區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档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终极各级法院均認定俊奥公司的举動组成平行入口,不组成牌号侵權,承認了平行入口的正當性。
從浙江省高档人民法院的裁定中可以看出,法院重要從如下角度阐述,并终极断定平行入口未侵害牌号權:
1)平行入口商品牌号與商品来历的對應瓜葛是真正的,不會致使消费者混同误認,故涉案牌号的商品来历辨認功效未遭到影响
法院認為平行入口商品系牌号權人出產,平行入口商(俊奥公司)平行入口後在海內贩賣,未對该商品举行任何情势的扭轉,该商品上清晰標注了牌号權人所有的牌号,且该商品出產厂家系牌号權人。是以,在此案中,平行入口商品的牌号與商品来历的對應瓜葛是真正的,不會致使消费者混同误認,故涉案牌号的商品来历辨認功效未遭到影响,终极断定平行入口未侵害牌号權。
2)平行入口商品牌号的品格包管功效及牌号所承载的信用没有遭到侵害
法院認為,關於牌号的品格包管功效,在平行入口商(俊奥公司)包管了被诉侵權商品原產性的情景下,该商品的質量始终處於牌号權人所设置的管控前提下,涉案牌号品格保障功效其實不因平行入口商(俊奥公司)的平行入口举動遭到影响。
3.平行入口商只能在公道利用范围內利用平行入口商品的牌号,扩展利用可能被認定為侵權或不合法竞争
固然法院原则上承認平行入口的正當性,在其不侵害牌号功效的條件下,贩賣举動自己一般不認定為牌号侵權。可是在贩賣進程中,若是在門頭、灯箱告白、外墙上利用牌号,是不是组成侵權呢?咱們来看一下另外一個案例:
Ø 案例2、普拉达有限公司與新疆沈氏富成國際商業有限公司牌号權權属、侵權胶葛(裁决书見引文5 )
新疆沈氏富成國際商業有限公司未經普拉达有限公司允许,在其谋劃的富成國際購物中間外围及一楼店肆的外墙上私行凸起利用與“PRADA”注册牌号/字号不异的圖案和文字。普拉达有限公司以牌号侵權及不合法竞争為由,向法院告状。新疆维吾尔自治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01号的裁决书中,認定被告在門頭、灯箱告白、外墙上利用涉案牌号時如不加注任何阐明性的文字報告,没法使消费者認知两者商品進入我國市場分歧路子的區分,易使前去采辦该品牌的消费者發生该店與原告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贸易瓜葛(比方品牌授權)的误認,超越了牌号公道、規范利用的范围。被告的不妥利用举動借助了原告涉案牌号的贸易荣誉,侵害了原告的牌号權柄,理當承當遏制侵權的民事责任。
法院裁决以下:
被告在所谋劃的購物中間外墙及一楼店肆門頭、雙侧灯箱上利用涉案两個牌号的举動是不是加害了原告的牌号專用權。
本案中,固然被告所贩賣的PRADA品牌商品并不是直接来历於原告,但商品的國際畅通具备多渠道、多环節性,原告對公證所購錢包是不是為真品未提出贰言,也未提出被告所贩賣的產物與原告在我國贩賣的產物在質量品级和品格方面存在本色性差别的抗辩,被告經由過程兒童坐姿矯正帶,合法的買賣举動入口了PRADA商品,實行了所售商品的入口報關手续,是以,被告以平行入口方法获得原告的產物并在海內市場举行贩賣并未违背我國法令的制止性劃定。
如前所述,被告系從事打扮鞋帽、日用百貨等消费品的贩賣商,供给的是商品零售辦事,被告在阛阓店肆內贩賣PRADA商品,有權利用PRADA牌号直觀地向消费者阐明店肆內贩賣商品的品牌,這類利用理當是合法、善意、公道的利用,即對原告注册牌号的利用方法不會引發相干公家對商品来历的混同或误認,同時不會引發相干公家發生利用方與牌号權人存在贸易接洽的误認。涉案牌号系世界聞名豪侈品牌,在消费者及行業內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原告在中海內地一向采纳直营方法谋劃店肆,并且對店肆的選址亦有严酷尺度,被告作為百貨谋劃者,對涉案品牌及谋劃模式應是通晓的。被告以店中店方法贩賣PRADA商品,固然采纳了商品零售者凡是所采纳的操纵牌号標明该區域在售品牌的根基情势,但因為其所售產物非經由過程原告或其授權中國贩賣的谋劃者获得,而是經由過程國際貨品平行入口方法获得,即两者產物虽均本源於原告,但進入我國市場的路子、方法分歧,以是被告在門頭、灯箱告白、外墙上利用涉案牌号時如不加注任何阐明性的文字報告,没法使消费者認知两者商品進入我國市場分歧路子的區分,易使前去采辦该品牌的消费者發生该店與原告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贸易瓜葛(比方品牌授權)的误認,超越了牌号公道、規范利用的范围。被告的不妥利用举動借助了原告涉案牌号的贸易荣誉,侵害了原告的牌号權柄,理當承當遏制侵權的民事责任。為明白區别两者進入我國市場的分歧路子,防止混同與误認,被告在利用涉案牌号時應在店肆夺目位置經由過程公道方法對此予以昭示(如標注“本店贩賣平行入口之PRADA真品”),規范牌号的利用举動。
因而可知,固然本案中被告的贩賣举動也属於平行入口,贩賣自己不组成牌号侵權,可是因為被告未經原告允许,在店招等装璜上利用原告牌号,该利用超越了公道利用的范围,已组成牌号侵權。
是以,平行入口商在贩賣其產物時,以批示其商品或辦事的真實来历為目標,利用牌号權人的牌号應當合适贸易老例,并在公道的限度以內,不该致使消费者對產物的混同和误買误購,不然有可能被認定為侵權。
3、跨境電商企業應若何防止牌号侵權危害
综上,經由過程以上案例及劃定,咱們领會到,固然國度從政策上鼓動勉励跨境電商平台成长,且從法院判例和劃定上看,從本色上承認了平行入口,可是跨境電商企業依然要注重可能面對的牌号侵權危害,并注重預防和節制危害。详细来讲,笔者建议:
1.起首,明白跨境電商企業零售的商品是不是来自牌号權力人或由牌号權人授權:
跨境電商企業在外洋購貨环節中可以起首核實商品是不是由權力人或其允许的厂商出產。經由過程正規贩賣渠道获得產物,如從牌号權力人或其允许的厂商直接采辦或經由過程大型阛阓、超市等可以或许包管產物来历的經销商處获得牌号權力人出產的或授權出產的商品。
2.跨境電商企業應核實其贩賣的商品的牌号在中國的牌号權人并确保该牌号權人與出口國的牌号權人一致
确保商品牌号在中國的牌号權人與出口國的牌号權人一致是组成平行入口及防止混同的最首要的權力根本,是以,跨境電商企業應谨严核實。同時,鉴於以上已阐發的缘由,一般不請求跨境電商企業贩賣的商品同時為具有该權力人授與的在中國的牌号利用允许的產物。
3.正當合規入口
跨境電商企業在入口進程中應依照486文和相干法令律例、行政規章中關於跨境電商零售入口的請求實行海關、税務等响應手续,以确保入口手续正當合規。
4.不合错误商品举行任何情势的扭轉,不粉碎牌号的批示功效
跨境電商企業在贩賣平行入口產物時,應尽可能連结入口產物的原有状况,不合错误入口產物举行任何方法的改動及再包装,如毁坏或粉饰牌号及標有產地、出產者的外文標識、辨認码等,以避免粉碎牌号與商品来历的對應瓜葛,致使消费者混同误認,或影响牌号的品格包管功效。
5.公道利用牌号,批示真實產物来历
跨境電商平台商户在贩賣平行入口的產物時,不将其牌号作為網店的名称、在網店招牌、網店装潢或鼓吹、不在其網站首页或显著位置出格凸起利用平行入口商品的牌号,不利用该牌号在重要搜刮引擎中作為搜刮關頭字等方法凸起利用牌号和在先容该商品之外利用该牌号,特别是知名牌号。
引文:
1. 摘自國際牌号协會(INTA)官網《What are parallel imports》;
2.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區人民法院(2015)杭萧知初字第21号大王制纸股份有限公司、大王(南通)糊口用品有限公司與杭州俊奥商業有限公司陵犯牌号權胶葛一审民事裁决书;
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2178号大王制纸股份有限公司、大王(南通)糊口用品有限公司與杭州俊奥商業有限公司陵犯牌号權胶葛二审民事裁决书;
4.浙江省高档人民法院(2017)浙民申1714号 大王制纸股份有限公司、大王(南通)糊口用品有限公司陵犯牌号權胶葛再审审查與审讯监視民事裁定书。
5.普拉达有限公司與新疆沈氏富成國際商業有限公司牌号權權属、侵權胶葛新疆维吾尔自治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01号的裁决书
比年来,跟着我國電子商務蓬勃成长和海內公眾對付優良入口商品的需求不竭增长,各大電商平台如“亚马逊”、“京東”、“網易考拉”等都起頭了各類情势的跨境電贸易務,不少外洋的知名品牌纷繁入驻,不少畴前只在高端阛阓專柜或免税店才能采辦到的境外品牌變得触手可及。但是新業态在付與消费者更多的選擇、带来物美價廉的商品的便當的同時,也触發了诸如海關、市場羁系、税務、常識產權等多方面的法令問題。不少知名品牌纷繁针對電商平台举事,责怪其牌号侵權,乃至直接向市場羁系部分投诉举報其贩賣“冒充”商品,或提起相干的维權诉讼,使跨境電商的牌号侵權問題显得日趋凸起,而“平行入口”的觀點也在一些媒體和公共中普及。“平行入口”是甚麼?跨境電商贩賣這些商品是不是组成“平行入口”?這些举動究竟是否组成牌号侵權呢?本文連系今朝的法令律例、國際老例及相干案例對此举行探究,以期對读者有所開导。
1、跨境電商零售入口是不是组成平行入口
1. 跨境電商零售入口及相干主體的界说
2018年公布的《電子商務法》虽有“跨境電子商務”相干條目 ,可是并未對其有明白的界定。2018年11月28日,商務部、國度成长和鼎新委员會、財務部、海關总署、税務总局和市場羁系总局六部委公布了商財發〔2018〕486号文件(简称“486文”),即《關於完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入口羁系有關事情的通知》,對“跨境電商零售入口”的界说為:中國境內消费者經由過程跨境電商第三方平台谋劃者自境外采辦商品,并經由過程“網購保税入口”(海關羁系方法代码1210)或“直購入口”(海關羁系方法代码9610)運递進境的消费举動。
此外,“486文”劃定 :跨境電商零售入口重要包含如下介入主體:
(一)跨境電商零售入口谋劃者(如下简称跨境電商企業):自境外向境內消费者贩賣跨境電商零售入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業,為商品的貨權所有人。
(二)跨境電商第三方平台谋劃者(如下简称跨境電商平台):在境內打點工商挂号,為買賣两邊(消费者和跨境電商企業)供给網页空間、虚拟谋劃場合、買賣法则、買賣拉拢、信息公布等辦事,设立供買賣两邊自力展開買賣勾當的信息收集體系的谋劃者。
本文會商的“跨境電商零售入口”基於以上“486文”的界说,即仅仅探究跨境電商企業經由過程跨境電商零售入口方法從外國向中國贩賣商品在中國的牌号侵權危害。相干主體也合用以上界说。
2. 甚麼是平行入口
平行入口(Parallel Import)固然是國際商業及常識產權法令行業的經常使用術语,但今朝并無明白的法令界定。
按照國際牌号协會(INTA)的官網上 (見引文1)的界说,與牌号相干的“平行入口(有時也称灰色市場產物)是指未經牌号權力人允许,對品牌商品举行入口及贩賣的举動。该商品由權力人出產或由權力人授權出產,是以其產物并不是冒充。可是這些商品是為了在一個法域內(举行贩賣)而定制或包装,却被入口到了此外一個權力人不肯意该商品入口到的法域內”。
笔者認為,该觀點详细有如下几层寄义:
1)平行入口商品在出口國事由牌号權力人出產或颠末牌号權力人授權出產的品牌產物;
2)平行入口商品在入口國的牌号權由统一權力人所有;
3)平行入口商品是為在出口國贩賣而定制并包装出產,而非為在入口國贩賣而出產的產物,且该商品的入口未得到牌号權人的赞成。
4)平行入口商品經正當路子入口而非私運入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2178号大王制纸股份有限公司、大王(南通)糊口用品有限公司與杭州俊奥商業有限公司陵犯牌号權胶葛二审民事裁决书 (見引文3)中對平行入口的界说是 “平行入口通常為指未經相干常識產權權力人授權的入口商,将由權力人本身或經其赞成在其他國度或地域投放市場的產物,向常識產權人或独有被许可兒地點國或地域的入口。”
以上界说根基上與上面笔者的理解一致。
3. 跨境電商零售入口是不是组成平行入口
笔者認為,從以上國際通行的觀點及法院判例的界说可知,要肯定跨境電商零售入口是不是组成平行入口,可以斟酌如下身分:
1)起首,跨境電商企業零售的商品是不是来自牌号權力人或經牌号權人授權: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组成平行入口的條件之一是,品牌商品来自於牌号權力人或颠末其允许,即由牌号權力人出產、或由權力人授權的出產商出產。是以,跨境電商企業在外洋購貨环節中可以起首核實商品上载有的牌号及權力人,和该商品是不是由其牌号權力人或其允许的厂商出產。若是不克不及證實其来自牌号權力人或其允许的厂商,则可能不被認定為平行入口,從而组成侵權。
2)跨境電商企業零售商品牌号在中國的牌号權是不是由统一權力人所有: 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组成平行入口的條件之二是,商品的牌号權在出口國和入口國由统一權力人所有。是以,跨境電商企業可進一步核實其贩賣的商品的牌号在中國的牌号權人及该牌号權人是不是與出口國的牌号權人一致。若是牌号在中國的權力人與出口國權力人纷歧致,则不属於平行入口,而可能组成牌号侵權。
3)跨境電商企業向中國入口该商品未得到牌号權力人授權: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组成平行入口的條件之三是,平行入口商品是為在出口國贩賣而定制并包装出產,而非為在入口國贩賣而出產的產物,且该商品向入口國的入口及贩賣未得到牌号權力人授權。是以,就跨境電商企業而言,是指未得到牌号權力人的授權向中國入口及贩賣其采購自境外的品牌產物。對付跨境電商企業而言,這類环境很是廣泛。由於凡是得到牌号權力人允许向中國入口及在中國举行贩賣品牌產物一般要付出牌号允许费、關税等多種税费,并遵照權力人與海內授權贩賣商的多種劃定和限定。究竟上跨境電商鼓起的缘由之一實在偏偏在於其贩賣的商品基於海內與外洋的訂價、允许费、税费等的分歧而構成的代價上風。是以,大部門跨境電商企業零售入口商品到中國及贩賣都未得到牌号權力人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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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正當方法入口: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组成平行入口的條件之四是,經由過程正當程序入口。鉴於486文已界说了跨境電商企業贩賣的商品是經由過程“網購保税入口”(海關羁系方法代码1210)或“直購入口”(海關羁系方法代码9610)運递進境。是以,跨境電商企業若是依照以上劃定的方法入口并實行相干手续的,属於以正當方法入口,合适平行入口的前提。
综上,跨境電商平台零售若是知足以上四個前提,即品牌商品在出口國来自牌号權力人或颠末其授權;该商品在中國海內的權力人與出口國的權力人一致;向中國入口及贩賣商品的举動未得到權力人的授權;經由過程正當路子入口,则组成平行入口。
2、平行入口是不是组成牌号侵權
經由過程以上阐發可以看出,跨境電商零售入口举動有可能组成平行入口。那末平行入口是不是组成牌号侵權呢?
今朝我國的《牌号法》對付平行入口并無明白劃定。笔者按照调研法院的一些劃定及判例,总结當前司法审查實践中對付平行入口的主流概念以下:
1.按照牌号權的權操纵尽原则,平行入口的正當性获得原则上承認,在知足相干前提的环境下一般不認定為牌号侵權
權操纵尽原则是牌号法的基来源根基则之一,即在牌号權人或其允许出產的品牌產物,在第一次贩賣商品後,牌号權人的權操纵尽,不克不及阻拦该商品的第二次贩賣。在一個國别或一個范畴內合用的權操纵尽原则,称為國度權操纵尽原则。而在國際范畴內利用的權操纵尽原则,成為國際權操纵尽原则。
北京高院2015年所做出的《當前常識產權审讯中必要注重的若干法令問題(牌号篇)》中“關於平行入口是不是组成陵犯牌号權”部門指出:“牌号法虽没有将批示性利用明白列為不侵權的抗辩事由,可是斟酌到牌号法所庇护的是標記與商品来历的對應性,而牌号禁用權也是為此而设置的,绝非是為牌号權人垄断商品的畅通环節所創设,即牌号權操纵尽法则理當是市場自由竞争所必须存在的根基法则之一在此根本上,若被控侵權商品确切来历於牌号權人或其授權主體,此時牌号權人已從第一次贩賣中實现了牌号的贸易價值,抗皺眼霜,而不克不及再阻拦别人举行二次贩賣或公道的贸易营销,不然将阻碍市場的正常自由竞争秩序創建的過程,是以平行入口應被司法所接管,不認定组成陵犯牌号權。”
因而可知,在我國司法實践中已根基承認牌号權力的國際用尽原则,即原则上認可了平行入口的正當性。是以,纯真的平行入口并贩賣商品,在不扭轉其原包装、不侵害牌号的各項功效、公道利用的條件下,一般不認定為侵權。
2.平行入口不该侵害牌号的各項功效,即牌号的商品来历辨認功效、品格包管功效及牌号所承载的信用的功效。
按照牌号法的一般原则,牌号應具备辨認商品及辦事的来历,包管商品及辦事的品格并承载商誉等功效。是以,法院認定平行入口的正當性的條件凡是也是平行入口不克不及侵害牌号的這些根基功效。
下面咱們經由過程一個案例领會法院的概念及重要果断尺度:
Ø 案例一: 大王制纸股份有限公司、大王(南通)糊口用品有限公司與杭州俊奥商業有限公司陵犯牌号權胶葛(详细裁决书見引文二、三、4)
杭州俊奥商業有限公司(如下简称俊奥公司)将大王制纸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及日本均享有牌号權,且由大王制纸股份有限公司出產的带有“GOO.N牌” 牌号的婴兒纸尿裤產物經平行入口後在中國海內贩賣。大王制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大王(南通)糊口用品有限公司認為俊奥公司的举動组成牌号侵權,并向法院提起牌号侵權诉讼。该案颠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區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档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终极各级法院均認定俊奥公司的举動组成平行入口,不组成牌号侵權,承認了平行入口的正當性。
從浙江省高档人民法院的裁定中可以看出,法院重要從如下角度阐述,并终极断定平行入口未侵害牌号權:
1)平行入口商品牌号與商品来历的對應瓜葛是真正的,不會致使消费者混同误認,故涉案牌号的商品来历辨認功效未遭到影响
法院認為平行入口商品系牌号權人出產,平行入口商(俊奥公司)平行入口後在海內贩賣,未對该商品举行任何情势的扭轉,该商品上清晰標注了牌号權人所有的牌号,且该商品出產厂家系牌号權人。是以,在此案中,平行入口商品的牌号與商品来历的對應瓜葛是真正的,不會致使消费者混同误認,故涉案牌号的商品来历辨認功效未遭到影响,终极断定平行入口未侵害牌号權。
2)平行入口商品牌号的品格包管功效及牌号所承载的信用没有遭到侵害
法院認為,關於牌号的品格包管功效,在平行入口商(俊奥公司)包管了被诉侵權商品原產性的情景下,该商品的質量始终處於牌号權人所设置的管控前提下,涉案牌号品格保障功效其實不因平行入口商(俊奥公司)的平行入口举動遭到影响。
3.平行入口商只能在公道利用范围內利用平行入口商品的牌号,扩展利用可能被認定為侵權或不合法竞争
固然法院原则上承認平行入口的正當性,在其不侵害牌号功效的條件下,贩賣举動自己一般不認定為牌号侵權。可是在贩賣進程中,若是在門頭、灯箱告白、外墙上利用牌号,是不是组成侵權呢?咱們来看一下另外一個案例:
Ø 案例2、普拉达有限公司與新疆沈氏富成國際商業有限公司牌号權權属、侵權胶葛(裁决书見引文5 )
新疆沈氏富成國際商業有限公司未經普拉达有限公司允许,在其谋劃的富成國際購物中間外围及一楼店肆的外墙上私行凸起利用與“PRADA”注册牌号/字号不异的圖案和文字。普拉达有限公司以牌号侵權及不合法竞争為由,向法院告状。新疆维吾尔自治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01号的裁决书中,認定被告在門頭、灯箱告白、外墙上利用涉案牌号時如不加注任何阐明性的文字報告,没法使消费者認知两者商品進入我國市場分歧路子的區分,易使前去采辦该品牌的消费者發生该店與原告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贸易瓜葛(比方品牌授權)的误認,超越了牌号公治療蕁麻疹,道、規范利用的范围。被告的不妥利用举動借助了原告涉案牌号的贸易荣誉,侵害了原告的牌号權柄,理當承當遏制侵權的民事责任。
法院裁决以下:
被告在所谋劃的購物中間外墙及一楼店肆門頭、雙侧灯箱上利用涉案两個牌号的举動是不是加害了原告的牌号專用權。
本案中,固然被告所贩賣的PRADA品牌商品并不是直接来历於原告,但商品的國際畅通具备多渠道、多环節性,原告對公證所購錢包是不是為真品未提出贰言,也未提出被告所贩賣的產物與原告在我國贩賣的產物在質量品级和品格方面存在本色性差别的抗辩,被告經由過程合法的買賣举動入口了PRADA商品,實行了所售商品的入口報關手续,是以,被告以平行入口方法获得原告的產物并在海內市場举行贩賣并未违背我國法令的制止性劃定。
如前所述,被告系從事打扮鞋帽、日用百貨等消费品的贩賣商,供给的是商品零售辦事,被告在阛阓店肆內贩賣PRADA商品,有權利用PRADA牌号直觀地向消费者阐明店肆內贩賣商品的品牌,這類利用理當是合法、善意、公道的利用,即對原告注册牌号的利用方法不會引發相干公家對商品来历的混同或误認,同時不會引發相干公家發生利用方與牌号權人存在贸易接洽的误認。涉案牌号系世界聞名豪侈品牌,在消费者及行業內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原告在中海內地一向采纳直营方法谋劃店肆,并且對店肆的選址亦有严酷尺度,被告作為百貨谋劃者,對涉案品牌及谋劃模式應是通晓的。被告以店中店方法贩賣PRADA商品,固然采纳了商品零售者凡是所采纳的操纵牌号標明该區域在售品牌的根基情势,但因為其所售產物非經由過程原告或其授權中國贩賣的谋劃者获得,而是經由過程國際貨品平行入口方法获得,即两者產物虽均本源於原告,但進入我國市場的路子、方法分歧,以是被告在門頭、灯箱告白、外墙上利用涉案牌号時如不加注任何阐明性的文字報告,没法使消费者認知两者商品進入我國市場分歧路子的區分,易使前去采辦该品牌的消费者發生该店與原告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贸易瓜葛(比方品牌授權)的误認,超越了牌号公道、規范利用的范围。被告的不妥利用举動借助了原告涉案牌号的贸易荣誉,侵害了原告的牌号權柄,理當承當遏制侵權的民事责任。為明白區别两者進入我國市場的分歧路子,防止混同與误認,被告在利用涉案牌号時應在店肆夺目位置經由過程公道方法對此予以昭示(如標注“本店贩賣平行入口之PRADA真品”),規范牌号的利用举動。
因而可知,固然本案中被告的贩賣举動也属於平行入口,贩賣自己不组成牌号侵權,可是因為被告未經原告允许,在店招等装璜上利用原告牌号,该利用超越了公道利用的范围,已组成牌号侵權。
是以,平行入口商在贩賣其產物時,以批示其商品或辦事的真實来历為目標,利用牌号權人的牌号應當合适贸易老例,并在公道的限度以內,不该致使消费者對產物的混同和误買误購,不然有可能被認定為侵權。
3、跨境電商企業應若何防止牌号侵權危害
综上,經由過程以上案例及劃定,咱們领會到,固然國度從政策上鼓動勉励跨境電商平台成长,且從法院判例和劃定上看,從本色上承認了平行入口,可是跨境電商企業依然要注重可能面對的牌号侵權危害,并注重預防和節制危害。详细来讲,笔者建议:
1.起首,明白跨境電商企業零售的商品是不是来自牌号權力人或由牌号權人授權:
跨境電商企業在外洋購貨环節中可以起首核實商品是不是由權力人或其允许的厂商出產。經由過程正規贩賣渠道获得產物,如從牌号權力人或其允许的厂商直接采辦或經由過程大型阛阓、超市等可以或许包管產物来历的經销商處获得牌号權力人出產的或授權出產的商品。
2.跨境電商企業應核實其贩賣的商品的牌号在中國的牌号權人并确保该牌号權人與出口國的牌号權人一致
确保商品牌号在中國的牌号權人與出口國的牌号權人一致是组成平行入口及防止混同的最首要的權力根本,是以,跨境電商企業應谨严核實。同時,鉴於以上已阐發的缘由,一般不請求跨境電商企業贩賣的商品同時為具有该權力人授與的在中國的牌号利用允许的產物。
3.正當合規入口
跨境電商企業在入口進程中應依照486文和相干法令律例、行政規章中關於跨境電商零售入口的請求實行海關、税務等响應手续,以确保入口手续正當合規。
4.不合错误商品举行任何情势的扭轉,不粉碎牌号的批示功效
跨境電商企業在贩賣平行入口產物時,應尽可能連结入口產物的原有状况,不合错误入口產物举行任何方法的改動及再包装,如毁坏或粉饰牌号及標有產地、出產者的外文標識、辨認码等,以避免粉碎牌号與商品来历的對應瓜葛,致使消费者混同误認,或影响牌号的品格包管功效。
5.公道利用牌号,批示真實產物来历
跨境電商平台商户在贩賣平行入口的產物時,不将其牌号作為網店的名称、在網店招牌、網店装潢或鼓吹、不在其網站首页或显著位置出格凸起利用平行入口商品的牌号,不利用该牌号在重要搜刮引擎中作為搜刮關頭字等方法凸起利用牌号和在先容该商品之外利用该牌号,特别是知名牌号。
引文:
1. 摘自國際牌号协會(INTA)官網《What are parallel imports》;
2.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區人民法院(2015)杭萧知初字第21号大王制纸股份有限公司、大王(南通)糊口用品有限公司與杭州俊奥商業有限公司陵犯牌号權胶葛一审民事裁决书;
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2178号大王制纸股份有限公司、大王(南通)糊口用品有限公司與杭州俊奥商業有限公司陵犯牌号權胶葛二审民事裁决书;
4.浙江省高档人民法院(2017)浙民申1714号 大王制纸股份有限公司、大王(南通)糊口用品有限公司陵犯牌号權胶葛再审审查與审讯监視民事裁定书。
5.普拉达有限公司與新疆沈氏富成國際商業有限公司牌号權權属、侵權胶葛新疆维吾尔自治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01号的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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